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厅(局、委): 近年来,我国公路交通快速发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地区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公路交通行业,各级环保、…

一、 依法做好公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组织编制公路规划时,应结合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有序… (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有关规定,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时,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三) 在公路网规划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在报批规划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公路网规划…

二、 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一)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路网规划,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 (三) 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 (四) 公路工程建设应当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和草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或补偿。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要严格控制路基、桥涵、隧道、立交等永久占地数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上跨式服务区。尽量减少施工道路、场地等临时占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因地制宜做好土地… (五) 可能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公路项目,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生境条件。可能阻断野生动物… (六)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进行,并结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线位不确定性的特点,提出相应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经批… (七) 公路建设应特别重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路线设计时,应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 (八)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

三、 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