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 (二)

(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