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 (八)

(八)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