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的安全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六条 储备局根据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国家储备物资和仓库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储备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体系。储备仓库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物资储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