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储备局根据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和范围。 储存危险品的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周边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地方政府备案,设立标志。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