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物资或者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国家物资储备建设用地、储备仓库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