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的安全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并负责对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