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行为:
非法侵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用地;
盗窃、破坏、哄抢国家储备物资;
破坏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防护、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
破坏、封堵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道路、铁路、输油管线、水源;
未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施工、使用明火、爆破、采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非法进入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
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非法侵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用地;
盗窃、破坏、哄抢国家储备物资;
破坏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防护、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
破坏、封堵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道路、铁路、输油管线、水源;
未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施工、使用明火、爆破、采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非法进入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
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