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重要部位的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仓库的库区、转运站、作业区为安全保卫重要部位。 第三十一条 重要部位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内,严禁烧荒、爆破、打猎、射击及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凡不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在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条 重要部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十四条 储备仓库的库房(罐室)应当按规定设置门锁,严格执行门锁钥匙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