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重要部位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重要部位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要部位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内,严禁烧荒、爆破、打猎、射击及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重要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