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重要部位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内,严禁烧荒、爆破、打猎、射击及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重要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