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重要部位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重要部位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凡不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在重要部位。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