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重要部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重要部位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功能。
进入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应当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不得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凡携带物品离开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应当出具有效证明,交门卫值班人员查验。
重要部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摄影、摄像、测绘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管理局批准。
重要部位施工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局关于仓库改造期间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