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四条 储备仓库应当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保卫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储备仓库应当为保卫机构配备安全防护器材、交通和通信工具,按规定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