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3. 第二章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四条 储备仓库应当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保卫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储备仓库应当为保卫机构配备安全防护器材、交通和通信工具,按规定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