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指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