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七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七条 储备仓库应当为保卫机构配备安全防护器材、交通和通信工具,按规定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负伤的,单位应当负责医疗费用;致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评定英烈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