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保卫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的配备、变更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