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局立法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下同)具体承担海洋法规草案文本的起草等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