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主动适应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