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拟定海洋立法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报送海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海洋法规”)草案,开展海洋法规评估、解释,组织、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协调等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法规草案是指国家海洋局为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委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职权,制定的下列文件:
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代拟稿;
拟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拟报送国土资源部审议的部门规章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