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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有关立项、起草、审查、报批、解释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局法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上级机关做好海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洋立法工作应当作为海洋法制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海洋综合管理工作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国海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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