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海洋立法工作应当作为海洋法制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海洋综合管理工作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