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局法制部门组织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定期交流海洋立法工作情况进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就地方海洋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向局领导及时报告。

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涉及海洋主管部门职责重大调整的;

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涉及重要改革创新措施的;

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