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章 立法协调和立法指导 第三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立法协调和立法指导 第三十三条 立法机关或者相关起草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国家海洋局意见的,局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应就主要内容和沟通情况向局领导请示汇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