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征求国家海洋局意见的,局法制部门根据草案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各有关部门应按时提交修改意见和理由。局法制部门汇总后,重点针对征求意见稿与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的符合性以及与海洋主管部门职责的协调性等研究拟定函复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反馈征求意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