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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保密技术处理,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促进测绘地理… 第二十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托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积极主动开放共享所保管的非密成果。 第二十一条 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丰富非密成果产品,加速非密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深入服务于政府管理、企业运营和百姓…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非密成果涉及地图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规政策。 第二十三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向国家局报告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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