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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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