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2/3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