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