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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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