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二十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剽窃他人成果的; 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违反财务纪律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