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剽窃他人成果的;

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违反财务纪律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