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