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

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参照上款标准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可重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