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 4 应急响应 4.3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 4.3 4 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 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3.1.2 响应措施 (1)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 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省份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 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 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3.2.2 响应措施 (1)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 武警森林指挥部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队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队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 中国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 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1)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队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 (3) 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 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 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 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 (2)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 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4.3.4.2 响应措施 (1) 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 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 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 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 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2.9 目录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