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 4 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2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 4.3.4.2 4 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 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 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 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 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 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