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 4 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3.3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 4.3.3 4 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 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1)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队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 (3) 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 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 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 目录 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