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应当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档案利用渠道,简化手续,积极为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开放档案查询利用平台,推动开放档案跨区域共享利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到国家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并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存在破损或者字迹褪变、扩散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复的档案,如提供利用可能造成档案进一步受损的,国家档案馆可以暂缓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条 已经印刷、复印、缩微、翻拍及数字化等复制处理的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档案馆利用档案需要复制的,可以由国家档案馆代为办理,复制档案的数量由国家档案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从国家档案馆摘录、复制的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中使… 第二十六条 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需要使用国家档案馆档案的,一般应当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