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档案馆利用档案需要复制的,可以由国家档案馆代为办理,复制档案的数量由国家档案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的,国家档案馆可以不予复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