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从国家档案馆摘录、复制的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国家档案馆尚未公布的档案,还应当遵守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