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 3 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响应 3.2 指挥和协调 3.2.4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 3.2.4 3 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响应 3.2 指挥和协调 3.2.4 Ⅰ级响应 3.2.4.1 启动条件 3.2.4.2 应急处置 (1)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抢险,缓解、控制事故,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应急辐射监测;采取保护场内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对受伤或受照人… (2) 省核应急委组织实施场外应急辐射监测、气象观测预报,组织专家进行趋势分析研判,协调、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应急资源,向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交通、电力、水源、通信等… (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组织协调核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 ① 组织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会商,开展事故工况诊断、释放源项分析、辐射后果预测评价等,科学研判趋势,决定核应急对策措施。 ② 派遣国家核应急专业救援队伍,调配专业核应急装备参与事故抢险工作,抑制或缓解事故、防止或控制放射性污染等。 ③ 组织协调国家和地方辐射监测力量对已经或可能受核辐射影响区域的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水等)进行放射性监测。 ④ 组织协调国家和地方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指导和支援受影响地区开展辐射损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以及去污洗消、污染物处置等工作。 ⑤ 统一组织核应急信息发布。 ⑥ 跟踪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求信息,开展市场监管和调控。 ⑦ 组织实施农产品出口管制,对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进行放射性沾污检测与控制。 ⑧ 按照有关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做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通报工作;根据需要提出国际援助请求。 ⑨ 其他重要事项。 3.2.4.3 响应终止 3.2.3.3 目录 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