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书面协议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告的要求向受委托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仍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委托机关…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
第十一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在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期限届满前6个月,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委托实施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继续委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和原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在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委托林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