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