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