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依法查阅监督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