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修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一) 将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 (三) 将第三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四) 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