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修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修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二)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