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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 将第四条修改为:“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四)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
九、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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