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对于拟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国家投资的,申请单位应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理程… 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