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