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