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